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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一名为借款给张三、李四,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亏损,王一也应分担
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一名为借款给张三、李四,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亏损,王一也应分担
admin
2014-07-01
36
问题
被告方王五认为,自己已于2002年底退伙,故夜来香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张三、李四承担。王五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一名为借款给张三、李四,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亏损,王一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选项
答案
没有道理。王一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夜来香饭庄的亏损。
解析
对于第三个问题,《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见,合伙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只共同出资而不共负盈亏不是合伙。本案中,王一同意借款的条件是无论盈亏,张三、李四均要还本付息,王一对饭庄的经营只享盈利不但亏损,故王一与张三、李四之间只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存在合伙关系。所以,对于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亏损,王一没有义务承担。不能就王一借款给张三、李四二人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一事,认定其与张三、李四之间为合伙关系,王一对饭店经营重庆火锅的1万元亏损,无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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