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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
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
admin
2014-02-18
30
问题
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本案中存在两个继承关系:即韩洪宝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刘桂兰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 (2)韩洪宝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其所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韩洪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刘桂兰、其子女韩玉平、韩玉英和韩玉.珍,他们都有权继承韩洪宝的遗产。涉案遗产系4间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当作为韩洪宝的遗产,另一半为韩洪宝的妻子刘桂兰的个人财产。韩洪宝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房屋在韩洪宝病故后,一直由刘
解析
考查要点是继承关系的判定、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和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题考查方向单一,考查范围仅仅限于继承,但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属于综合性较强的继承案例分析题。考生在作答该案例分析题时。首先要认清不同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做好本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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