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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17日,某市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受委托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150吨小麦销售给邻市林海面粉厂,外运时因未办理本市粮油出境准运证被本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
1995年6月17日,某市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受委托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150吨小麦销售给邻市林海面粉厂,外运时因未办理本市粮油出境准运证被本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
admin
2014-04-02
31
问题
1995年6月17日,某市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受委托将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的150吨小麦销售给邻市林海面粉厂,外运时因未办理本市粮油出境准运证被本市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法活动的若干规定》,对其作出没收的处理。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不服,于同年7月15日向位于同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9月17日,林区议价粮油经营部在没有接到任何复议答复的情况下,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本案原告起诉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本案中如果原告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应以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因为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如果原告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则应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目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在本案中,原告在7同15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至9月7日仍未收到复议决定。而且也未收到关于延长期限的告知。因此,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原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起诉应以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原告若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则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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