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2010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5题)

admin2018-07-30  28

问题 下列关于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2010年非法学综合课单选第45题)

选项 A、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嫁娶违律的,独坐主婚者
B、七出仍是丈夫休妻的理由,义绝不再成为婚姻解除的条件
C、婚姻缔结须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
D、继承采取“嫡庶无别,诸子均分”的原则,承认奸生子的继承权

答案B

解析 明朝对家长的主婚权有明确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家长的责任也更大,“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家长的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A项正确。明律对义绝作出了新的解释:“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这种认定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义绝条件中注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以及妻对夫的谋害罪有所不同。明律虽然对“义绝”做出了新的解释,但“义绝”仍是婚姻解除的条件,B项错误。明代婚姻家庭规定多沿袭唐宋旧律,婚书和聘礼仍是婚姻缔结的要件,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仍然得到确认,C项正确。在明朝,“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这承认了奸生子的继承权,D项正确。因此应选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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