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委托执行的适用条件。

admin2012-05-21  35

问题 试述委托执行的适用条件。

选项

答案委托执行的适用条件主要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除少数特殊情况以外,应当委托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但需要跨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也应该以委托执行为主。对于直辖市内的法院之间跨辖区的执行案件,以及设区的市内跨辖区的执行案件,是否以委托执行为主,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委托执行:(1)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2)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责任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3)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4)案件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5)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已经宣告其破产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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