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2004—卷三—75,多)

admin2014-02-25  26

问题 某大学陈教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课程后,要求学生归纳简易程序的法律特点,某学生回答了下列几点,你认为哪些是正确的?(2004—卷三—75,多)

选项 A、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B、当事人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常应当当庭宣判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   
(1)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A、B项都正确。   
(2)关于简易程序的开庭次数,该规定第2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所以,C项正确。   
(3)关于简易程序的宣判,根据该规定第2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所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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