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起重电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方乙公司在当年11月底前交货,货款总额80万元,甲公司在收到货后1周内付款,违约金比例为10%,甲公司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订约后,甲公司于2006年9月8

admin2011-01-15  42

问题 2006年9月1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起重电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方乙公司在当年11月底前交货,货款总额80万元,甲公司在收到货后1周内付款,违约金比例为10%,甲公司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订约后,甲公司于2006年9月8日支付了定金。后来,由于乙公司计划不周不能履行合同,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定金双倍返还共20万元,乙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讼。
要求:(1)说明定金担保何时生效及原因。
(2)判断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原因。
(3)判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要求定金双倍返还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并说明原因。

选项

答案(1)定金担保于2006年9月8日起生效。因为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符合。因为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双方约定定金10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3)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双倍返还定金的做法,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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