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1题)

admin2017-03-09  21

问题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1题)

选项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莹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

解析 ①民事法律关系,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②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当事人自主设立,如合同、遗嘱、捐助、悬赏广告;而除此以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则系依照法律规定(或习惯法、民法理论)产生,而非当事人自主设立。故A选项错误。③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发行国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独资企业等其他合法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B选项错误。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各有不同:其一,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或法定权利;其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商业标记);其三,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肖像、姓名、名誉、隐私、身体、健康等)或者身份利益(扶养利益、同居利益、忠实利益、照看利益等);其四,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给付是一种行为,即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故C选项正确。⑤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与义务)的确定,法律规定只是一方面,此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交易习惯、民法理论、诚实信用原则都具有确定法律关系内容的功能。故D选项错误。⑥题外话: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确定,看两个法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据说,这个法条颇具桐城派之韵致。《德国民法》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斟酌交易习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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