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4月9日受理起诉后,在4月10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之20日内提交答辩状。乙于4月29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12月10日才

admin2015-05-07  24

问题 甲和乙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协调不成后,甲向二人的住所地法院黄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4月9日受理起诉后,在4月10日向乙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之20日内提交答辩状。乙于4月29日提交了答辩状。但后因主办该案件的法官周某一直生病住院,该案直到12月10日才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乙提出案件中涉及自己的收入等信息,不希望外人知晓,希望本案能够不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这一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提出主审法官周某与乙是大学同学,应当在本案中进行回避,法院以本案已经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延误,如果不在12月之前审理完结,就将造成积案,而回避和指派新的法官将必然导致案件的延误,因此驳回了甲的申请。案件审理完毕后,主办法官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要求甲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12月25日,法院通知甲、乙双方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甲认为该判决严重偏袒乙,联系到自己在该案件中所受到的种种待遇后,一怒之下撕毁了判决书,并对法官周某拳脚相加,造成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黄山区法院的法警当即拘留了甲,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指出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并分析上述种种错误之处与最后的悲剧有什么关系,指出症结所在。

选项

答案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我认为,在甲与乙的诉讼案件中,黄山区人民法院有下列错误之处:@答案@1.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本案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却告知被告在20日内提出答辩状,是不合法的。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本案中乙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定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而法院将本案确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正确的。 3.一审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院长批准延长。在本案中,由于主办法官长期生病。已经造成了审判的延期。但法院既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进行延长,也没有更换主办法官,造成当事人诉讼的迟延,是错误的。 4.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本案中主审法官与被告是同学关系,如果确实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当属于回避的范围,而法院以维护结案数量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是错误的。 上述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司法权力的不正当使用,造成了审理程序上的延迟和不公开,使原告在心理上产生了不公正感觉,最终以非法的手段挑战法院的权威,酿成最后的悲剧。它提示我们,法律要想实现正义,必须关注程序。 正义与法是无法分开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同时法的价值也就在于实现正义。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个部分:在实质正义方面,法把指导分配资源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的权威性的公正分配。然而,实质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可能是公正的分配,而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必须通过形式正义的实现,来使每个人都获得公正的感觉,得到法与正义的滋润。在形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和平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第一,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纠纷应当由超然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第二,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就是所谓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第三,当事人地位平等,即冲突各方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对等的义务;第四,不迟延,即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以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能够及时地得到实现,也就是所谓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案例中黄山区法院的行为,恰恰构成了对上述程序正义的违反,使得甲产生了强烈的程序不公正感。最后他撕毁的已经不仅仅是败诉的判决书,而是整个判决产生的过程。当他认为法律已经不能够为他实现正义时,他就只有用暴力的手段来实现自力救济,最终造成个人权利与法律秩序的两败俱伤。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正义的实现,要依靠法律,尤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种种法律制度。西方法谚云:“程序先于权利”。只有实现了程序正义,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真正的公正,才能最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社会的正义之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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