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书店,一日陈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陈某拒绝。康某说:“有人举报你卖淫秽书籍,我要对你罚款,你现在马上交。”陈某反驳说:“我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你如果不交,我就封你的店。”陈某遂交

admin2015-08-10  31

问题 陈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书店,一日陈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陈某拒绝。康某说:“有人举报你卖淫秽书籍,我要对你罚款,你现在马上交。”陈某反驳说:“我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你如果不交,我就封你的店。”陈某遂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陈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贾某串通捏造陈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据此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陈某营业执照的决定。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有误,遂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给予康某和贾某行政处分。陈某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陈某对赔偿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房租、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9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人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370元。
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区人民法院对此案适用调解
B、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
C、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房租、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900元
D、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370元

答案D

解析 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根据这一规定,协议的前两项内容是正确的,第三项内容是错误的,对陈某因停业所减少的收入不应予以赔偿。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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