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对张某享有的权利哪一项是错误的?

admin2009-05-12  42

问题 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对张某享有的权利哪一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不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因此,A、B项均是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因此,C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因此,D项正确。综上,只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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