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于1999年5月6日在路边用绳子缠绕其弟弟的脖子并使劲勒住。路人某丙(36岁)看见不予制止,眼看着某乙被勒死。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09-03-15  27

问题 某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于1999年5月6日在路边用绳子缠绕其弟弟的脖子并使劲勒住。路人某丙(36岁)看见不予制止,眼看着某乙被勒死。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某甲不构成牙巳罪,因为尚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B、某丙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作为的义务
C、某甲和某丙构成共同犯罪
D、某甲不构成犯罪,丙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答案1,2

解析 《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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