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17世纪,英国化学家波义耳(1627—1691年)做了一个关于气体体积的有趣实验。波义耳做了一根U型的细玻璃杯,封死了短的一头,从开13的一头倒进一些水银。水银顺玻璃管流下去,但是不能升到短的一头,因为玻璃管里的空气被堵在一头了。

admin2016-01-29  51

问题 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17世纪,英国化学家波义耳(1627—1691年)做了一个关于气体体积的有趣实验。波义耳做了一根U型的细玻璃杯,封死了短的一头,从开13的一头倒进一些水银。水银顺玻璃管流下去,但是不能升到短的一头,因为玻璃管里的空气被堵在一头了。
 当时已经知道,一个大气压力相当于水银柱高76厘米。当水银在弯管中端平衡的时候,记下了被堵在玻璃管里的空气的柱高为ab。这就是一个大气压的体积。然后,波义耳又往管里倒更多水银,使管底的空气承受的压力加大。他发现,压力不断加大,空气柱高ab不断缩小,这说明空气压力受到了压力,体积会小。
 这种变化有规律吗?波义耳的实验表明:在一个大气压的一个体积的空气,受到了两个大气压,体积就会被压缩为二分之一;受到三个大气压,体积就会被压缩为三分之一……
 在波义耳的那个时代,实验的设备还很简陋,没法提供更高的大气压。波义耳把他的实验结果,归纳为一个公式:在温度不变的条件下,气体的体积与它所承受的压力成反比。这就是他在1662年提出的波义耳定律。这个定律和计算公式,我们常常要用到,就是:PV=K。P代表压强,V代表体积,K是个常数,由气体的质量多少决定。
 这样说来,波义耳定律似乎是一条绝对的真理了,事实果真如此吗?
 到了19世纪,科学技术大大向前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存在各种各样的气体,空气不能再作为一切气体的代表。由于科学家实验的条件有了很大的改进,科学实验测定的结果也越来越精确。有一位名叫雷尼奥的法国物理学家,对不同的气体施以不同的压力,对波义耳定律进行检验,并且做了十分精确的测定。结果,他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气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遵守
  波义耳定律的。比如,二氧化碳,在通常的室温下,给它施加60个大气压的压力,它就变成了无色液体,不再是气体了。又如氮,在一个大气压下1000升的氮,按照波义耳定律,在1000个大气压下,应该被压缩为1升,然而实际是2升,比按计算出来的数字要大1倍。
  在这种情况下,波义耳定律几乎要被推翻了,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看待波义耳定律?它到底是真理还是谬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做了这样的回答:“雷尼奥发现,这一定律不适合于某些情况。……雷尼奥是科学家,没有玩弄这样的儿戏,而是继续研究,并发现波义耳定律只是近似地正确,特别是对于可以因压力而液化的气体,当压力接近液化开始的那一点时,波义耳定律就失去了效力。所以波义耳定律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才是正确的。但是这个范围内,它是不是绝对地最终地正确的呢?没有一个物理学家会断定说是。他将说:这一定律在一定的压力和温度的范围内,对一定的气体是有效的;而且即使在这种更加狭窄的范围内,他也不会排除这样的可能性,即通过未来的研究对它作更加严格的限制,或者改变它的表述方式。可见,关于最后的终极的真理,例如在物理学上,情况就是这样的。”
 雷尼奥根据自己的实验结果,对波义耳定律作了补充,并且把适合于波义耳定律的气体叫做“理想气体”。1873年,一位名叫范·德·瓦尔斯的荷兰物理学家进一步发现,自然界中并没有这种“理想气体”,各种不同的气体在受到不同压力的时候,体积的变化并不完全一样,波义耳定律只是近似地正确。他对波义耳定律又提出了一个补充公式,就是在运用波义耳定律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气体,在压力上加一个改正值,在体积上减一个改正值。这就是瓦尔斯方程,比波义耳定律完善多了。
 那么,瓦尔斯方程式是不是尽善尽美了呢?也不是,因为这个方程式中的两种改正值,都必须用实验的方法才能求得。所以,它还是一个经验方程,如果一种气体没有经过实验测定,就无法运用这个方程来修正,它只是比波义耳定律更加反映客观真理。
                                                                           ——摘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教学案例解析)2007年7月第1版
波义耳定律在1662年被提出,到19世纪雷尼奥对他提出异议并加以补充,到1873年瓦尔斯又对波义耳定律提出了一个补充方程,但此方程并非尽善尽美,还须继续完善。说明了什么哲学道理?如何理解真理的辩证本性?

选项

答案真理具有客观性,凡真理都是客观真理。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有两层含义:第一,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中包括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第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客观的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是个发展过程,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任何真理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主观与客观的符合,它要受条件的制约,并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只有实践才能把主观认识同客观实在联系起来加以对照,从而判明主观与客观是否一致,判明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实践检验和证明真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永远不会完结。  真理是个发展过程,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同一客观真理的两重属性。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相互联结、相互包含的。相对之中有绝对,绝对真理寓于相对真理之中,任何相对真理中都包含有绝对真理的颗粒;绝对之中有相对,绝对真理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因此,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不可分的,没有离开绝对真理的相对真理,也没有离开相对真理的绝对真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就是这样由相对到绝对不断发展和转化的过程。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是同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的辩证统一相一致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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