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2008年卷三第56题)

admin2014-12-09  31

问题 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2008年卷三第56题)

选项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解析 ①《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据此,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相同之处,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均包含一定劳务的提供,但二者仍有两点根本不同:其一,承揽合同必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既可有偿,亦可无偿;其二,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即成功做事,强调的是效果;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即认真做事,强调的是过程。照相要求的是效果(交付合格的照片),标的是成功做事,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委托合同。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②《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影楼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婷婷肖像,侵犯了婷婷的肖像权,构成侵权。故C选项正确。③影楼擅自将婷婷的照片制作成挂历销售,获利颇丰,获得了财产上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权益归属上属于婷婷,影楼的获利本身就是婷婷遭受的损害(即使婷婷的父母没有商业性使用婷婷肖像的计划与打算,亦同),影楼获得的利益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从而,影楼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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