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200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7月

admin2015-11-05  26

问题 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200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问题:
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在本案中,环保局可以就原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以内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06年2月8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造纸厂如果有异议,应该在2006年8月8日之前就此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此期间,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起诉。3个月期满后,环保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006年11月8目前。在此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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