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某工程建设项目于1988年3月12日开工,1988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在2001年2月,该生活服务区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币 30万

admin2009-09-13  58

问题 【案例7】某工程建设项目于1988年3月12日开工,1988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在2001年2月,该生活服务区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币 30万元,并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对服务区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该服务区停产损失的 60%(计人民币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的答复是:该服务区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的答复是: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问题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出业主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业主的要求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错误如下。 业主要求中有如下错误: ①施工单位:“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 ②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③监理合同规定,“如果因监理员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故按:“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施工单位答复中有如下错误: ①“不予保修”错误,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责返工修理,该工程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②“不予返工”错误,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不合格工程应负责返工、修理。 ③“更不同意支付停产损失”错误,按现行法律,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赔偿。 监理单位答复中有如下错误: ①“已履行了监理职责”错误,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失职。 ②“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 (2)责任承担: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单位故意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理单位应承担失职责任。因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但监理单位末与施工单位故意串通,也未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签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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