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的某一日,杨某向本乡农民收购了几头生猪准备运往县城出售。但在运输途中,县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于是立即进行调查,获知杨某确实是在未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采购生猪。同年6月8日,县税务局以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的形

admin2015-11-05  33

问题 2006年5月的某一日,杨某向本乡农民收购了几头生猪准备运往县城出售。但在运输途中,县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于是立即进行调查,获知杨某确实是在未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办理查验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采购生猪。同年6月8日,县税务局以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的形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杨某处以追缴偷税漏税款80.48元,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6月10日,本县的畜牧技术水产站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认为杨某收购的生猪未进行防疫检疫,杨某将未检疫的猪运往外地销售,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于是又对杨某作出了罚款105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案中杨某所受的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选项

答案杨某的违法行为实质有两个,他所受的行政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解决的是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理解本原则要注意:它是指同一违法行为不受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处罚,而不是不受两种以上的处罚。有些情况下,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几个法律规范,而不同的法律规范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会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以实现不同的处罚目的。此时,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并不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相悖。但若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了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则说明他们所要达到的处罚目的一致,一次处罚就已达到目的,不能再次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本案中,杨某有两个违法行为,并且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其一是未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其二是未办理防疫检疫手续,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因此,县税务局和县畜牧技术水产站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杨某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两次行政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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