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

admin2008-06-22  35

问题 1999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李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选项

答案能。根据其司法解释第13条第2项的规定,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迫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李某与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李某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tf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