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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9年10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
2008年10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9年10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
admin
2013-10-26
32
问题
2008年10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9年10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2009年10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请问:
关于甲公司紧临原办事机构新建的三问平房是否属于抵押的财产,下述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属于,因为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B、不属于,但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
C、不属于,抵押合同生效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财产
D、属于,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的建筑必须一并抵押
答案
A,D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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