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案例分析第61~65题)A市的甲公司和B市的乙公司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丑甲公司发mail给乙公司称:“我公司有宇宙牌笔记本电脑100台,顶级配置。以每台9000元价格请贵公司代为出售,按销售总额的10%提成”。4月5日乙公司回复称

admin2011-10-29  30

问题  (2010年案例分析第61~65题)A市的甲公司和B市的乙公司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丑甲公司发mail给乙公司称:“我公司有宇宙牌笔记本电脑100台,顶级配置。以每台9000元价格请贵公司代为出售,按销售总额的10%提成”。4月5日乙公司回复称:“货物可以,价格偏高,每台8000元可以接受”。4月8日甲公司回复:“每台8000元可以出售,但提成9%”。4月10日乙公司回复:“同意”。甲公司于4月11日收到该回复后,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又签订了供应。1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价格为8100元,乙公司负责送货上门。丙公司为储存电脑租赁了丁公司仓库,4月20日乙公司送货。交货时丙公司发现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无法正常使用,便拒绝接收。
(2010年案例分析第61题)甲公司和乙公司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     )。

选项 A、4月3日甲的邮件
B、4月5日乙的回复
C、4月8日甲的回复
D、4月10日乙的回复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要约。《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满足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此规定,4月3日甲公司的邮件属要约。4月5日乙的回复因为对于先前要约中的重要内容,即价款作了变更,因此视为新的要约。4月8日,甲公司回复对于提成比例进行了修改,也视为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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