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

admin2019-01-15  34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二):诸一人兼有议、请、减,各应得减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疏】议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亲,合议减;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请减;又身有七品官,合例减。此虽三处俱合减罪,唯得以一议亲高者减之,不得累减。若从坐减、自首减、故失减、公坐相承减,又以议、清、减之类,得累减。
    请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律文和疏议的关系。

选项

答案“疏议”是对律文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唐律的本条“疏议”既具体解释了官员犯罪减刑的适用,又规定了具体的量刑标准,明确了适用减刑和不适用减刑的具体情形,其目的在于阐明律意,以便于准确地适用律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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