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曾任乙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多折扣,甲使用其留存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

admin2022-10-09  29

问题 案例:
 甲曾任乙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多折扣,甲使用其留存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当事人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是: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
 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主张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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