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高中同学,甲比乙大一岁并同时考上大学,甲为庆祝,表示要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送给乙。甲父得知此事后很生气,但未明确表态。甲于自己18岁生日宴会结束的次日凌晨,送乙回家途中,将笔记本电脑交给了乙。一周后,甲父告知乙,电脑你玩几天就行,过几天甲还要去学校

admin2016-01-15  132

问题 甲乙为高中同学,甲比乙大一岁并同时考上大学,甲为庆祝,表示要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送给乙。甲父得知此事后很生气,但未明确表态。甲于自己18岁生日宴会结束的次日凌晨,送乙回家途中,将笔记本电脑交给了乙。一周后,甲父告知乙,电脑你玩几天就行,过几天甲还要去学校报到,请送回来。则:(    )

选项 A、赠与合同因乙欠缺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
B、赠与合同实为借用
C、因甲父拒绝追认而无效
D、赠与合同有效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此外,《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关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的关键集中在赠与人甲的年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在生日宴会举行的次日交付的电脑,应当认定当时甲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也就不存在甲父的追认问题。故C项错误。《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知,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由此可知,乙接受赠与属于纯受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故A项错误。借用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并未明文规定,不过从本题案情看来,甲作为意思表示作出人,并没有借用,即并无要求乙返还电脑的意思,因此不能认为是借用关系。综上所述,该赠与合同有效,正确答案是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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