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2015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
(2015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
admin
2020-11-05
34
问题
(2015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
选项
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B、受益人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提交假单据
D、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信用证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据此,本题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l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赵月灵和苏小小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园林区人民法院。赵月灵因为生产繁忙,委托弟弟赵岳林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授权委托书中,赵月灵仅写下了“全权代理”字样,未具体授权,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审判员秦安庆、蒙田和高叙兴共同审理此案。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第(1
民事诉讼中,在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间:()
2008年4月,中国东方公司与美国神奇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则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伦敦的仲裁机构解决。东方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发现神奇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08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甲丧妻后与9岁的儿子乙在某村相依为命,后甲因受刺激而成为精神病人,甲、乙均无其他近亲属,甲有一堂兄丙愿意作乙的监护人,但不愿意承担对甲的监护责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甲今年13岁,是小有名气的“小提琴演奏家”,周末经常参加演出,平均月收入超过5000元。某日,一演出公司打电话给甲请其前去演出,甲表示同意,但到期却把此事忘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甲有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一辆,向乙借款10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乙,该抵押符合形式要件。甲又向丙借款,将该车质押给丙。丙与甲商量达成协议,汽车由甲占有使用,甲在使用过程中,因翻车而将车损坏交丁修理,现甲无力偿还乙、丙的借款和丁的修理费。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2009年6月姜某将一幅价值10万元的名画送到某装裱店进行装裱。由于姜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装裱店通知姜某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姜某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该画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余额退还给姜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徐某诉陈某离婚一案,县法院于2009年12月判决准予徐某与陈某离婚,儿子陈亮归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于2010年3月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陈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将儿子陈亮送到陈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随机试题
黑客攻击某个系统之前,首先要进行信息收集,那么通过技术手段收集如何实现_______
下列患者,属于ICU收治范围的是()
58岁妇女,绝经8年后阴道流血2个月,出血量时多时少,盆腔检查,宫颈光滑,子宫稍大,双附件正常。怀疑子宫内膜癌,为明确诊断,首选的辅助检查是( )。
统计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的有效证件包括()。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销售粮食白酒4吨,取得不含税收入400000元,包装物押金23200元(单独记账核算)。该酒厂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元(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斤)。
下列各选项中,资产负债期末数可以直接填列的是( )。
固定制造费用的能量差异,可以进一步分为()。
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能实现的专门关系运算包括()。
Stinkingbusesjamthecrowdedstreet.Driversshootatoneanotherandhonktheirhorns.Smoghurtstheeyesandchokesthesen
VinceAgsawaywrotethislettersoastoinform______.Vincefoundhispast5years’experience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