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按CIF ROTTERDAM向荷兰出口一批空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输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载货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则买方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退还买方。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admin2008-12-02  32

问题 某公司按CIF ROTTERDAM向荷兰出口一批空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输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载货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则买方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退还买方。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合同中这一条款规定不合理。原因如下: (1)按CIF ROTTERDAM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在装运港完成交货。而本案例中的合同没有装运时间的规定显然不合理; (2)按CIF术语,当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至于交货后的货物延期、灭失或损坏等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可以选择预计12月1日抵达的船只运输,但是无须承担12月1日之后抵达的风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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