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 )给予行政处分。

admin2009-05-15  43

问题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    )给予行政处分。

选项 A、自治区人大机构正职负责人
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
C、直辖市市长
D、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答案C,E

解析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是对行政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7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应负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2)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处分。
(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kG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