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与小薇是同村的邻居,2009年5月,小王向小薇借款6000元,并写了借据,言明2010年5月之前还清。2010年7月,小薇向小王催要借款,并请同村的老李来劝说小王还款。在小薇向小王出示借条时,小王将欠条夺过并撕毁,小薇又将借条抢回并用胶水修补好,但借条

admin2016-01-15  49

问题 小王与小薇是同村的邻居,2009年5月,小王向小薇借款6000元,并写了借据,言明2010年5月之前还清。2010年7月,小薇向小王催要借款,并请同村的老李来劝说小王还款。在小薇向小王出示借条时,小王将欠条夺过并撕毁,小薇又将借条抢回并用胶水修补好,但借条上小王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2010年8月,小薇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法庭通知老李出庭作证。老李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出庭,而小王则在法庭上侮辱、嘲弄审判员。法院经过笔迹鉴定,认定欠条上的签名是小王的笔迹,并判决小王败诉。小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子上的案卷材料撕毁两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

选项 A、小王撕毁欠条的行为
B、老李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
C、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和嘲弄审判员的行为
D、小王撕毁法官桌子上的案卷材料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因此,C项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A、D项并未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外情形,因此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B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AB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gJ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