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期间,王先生、孙女士夫妇等25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四日游”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标准,每名游客交纳旅游费1350元(含旅游意外保险费)。在桂林旅游期间,由于正值旅游旺季,当地旅游接待能力有限,该旅行

admin2009-03-23  55

问题 十一期间,王先生、孙女士夫妇等25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四日游”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标准,每名游客交纳旅游费1350元(含旅游意外保险费)。在桂林旅游期间,由于正值旅游旺季,当地旅游接待能力有限,该旅行社便将合同中承诺的“空调旅游大巴”换成了“普通客车”,住宿标准也从“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变成了“四人普通间、公共卫生间”。更为不幸的是,在按照约定游览漓江时,孙女士不慎溺水身亡,而该旅行社并未按照约定在出发前为游客办理每人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孙女士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旅游结束后,游客认为在此次旅游活动中,旅行社擅自降低服务标准,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同时,王先生也强烈要求旅行社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损失。但该旅行社辩称:①旅游过程中服务标准的降低是由于恰逢旅游旺季所致,旅行社凭借各种关系才解决了交通、住宿问题,否则游客可能就要露宿街头了,因此拒绝赔偿因降低服务标准而给游客造成的损失。②对孙女士的死亡,旅行社深表同情,但认为此次旅游事故是由于孙女士个人过错所致,与旅行社无关,因此也不能承担给付30万元保险金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所学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旅行社对降低服务标准的辩称是否合理,如果旅行社对此承担责任,应如何赔偿?
   (2)旅行社是否应承担孙女士旅游意外保险金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旅行社是专门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企业,对旅游目的地在旅游旺季的接待能力,旅行社应该是能够预见的,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避免和克服。本案例中,旅行社对这 25名游客未按合同约定安排交通和住宿,擅自降低服务标准,违约事实清楚,因此旅行社的辩称不合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游客损失,应当退还游客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应退还游客所付交通费、房费、保险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旅行社应当承担王先生旅游意外保险金的损失赔偿责任。因为旅行社违约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是旅行社与孙女士等游客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如果旅行社不违反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按时为孙女士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则孙女士的意外身亡就可以成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事由,王先生或孙女士指定的其他受益人就能因此得到保险公司给付的30万元保险金。这应得到却得不到的30万元保险金,正是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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