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河南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以传真的方式向乙方(湖南某公司)发出卖服装要约,要约有效期为10天。要约10月16日到达乙方。10月17日乙方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但对价款作出适当修改。10月18日承诺到达甲方。甲方10月19日将服装卖给不知情的丙

admin2022-01-18  45

问题 甲方(河南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以传真的方式向乙方(湖南某公司)发出卖服装要约,要约有效期为10天。要约10月16日到达乙方。10月17日乙方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但对价款作出适当修改。10月18日承诺到达甲方。甲方10月19日将服装卖给不知情的丙方,并实际交付。
  请问:
假设乙方未对甲方的内容进行更改,承诺生效,乙方要求强制实际履行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若得不到支持乙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选项

答案乙方要求强制实际履行不能得到支持。甲于19日把服装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丙已经善意的取得了服装的所有权,因此乙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是法律不能容许的。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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