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0日,某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团伙,收缴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台笔记本电脑是该团伙在2004年5月至2005年7月期间盗窃的。该公安机关将这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委托书上写明了笔记本电脑的规格型号,鉴证基准日为2005

admin2009-01-31  19

问题 2005年10月10日,某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团伙,收缴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台笔记本电脑是该团伙在2004年5月至2005年7月期间盗窃的。该公安机关将这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委托书上写明了笔记本电脑的规格型号,鉴证基准日为2005年9月10日,并附有原始购置发票。县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后,以原购置价为重置成本,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后计算出了鉴证值。并于2005年10月15日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了委托方,委托方即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该鉴证结论。某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埘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于是到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档案室,凭正式查阅函件,取走了价格鉴证文书档案,阅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还,并于2005年10月25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了复核裁定申请(附有必要的资料)。省价格认证中心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为由,拒绝受理复核裁定申请。
省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应当拒绝受理检察院的复核裁定申请?为什么?

选项

答案省价格认证中心不应当拒绝受理检察院的复核裁定申请。《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鉴证单位提出补充鉴证或者重新鉴证,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证、重新鉴证或者复核裁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ak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