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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法上的监护制度。[中山大学2015年研]
试述民法上的监护制度。[中山大学2015年研]
admin
2022-09-19
21
问题
试述民法上的监护制度。[中山大学2015年研]
选项
答案
(1)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2)设置监护的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3)监护人的设立。《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的几种设立方式,包括: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和临时监护。 ①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a.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字未成年人出生即成为其当然监护人。这种监护是一种法定监护。但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担任监护人的资格。 b.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其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二,兄、姐;其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c.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类监护人范围为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其在两种情况下发生:在除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争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都不愿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d.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变更原因主要有: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或者利用监护方便侵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经与未成年人的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监护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监护人之间也可以签订变更协议,更换监护人。 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a.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上述亲属担任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只要他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应当担任。 b.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32条规定,首先应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其次具备监护职责履行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其意愿也可担任监护人。 c.指定监护人(同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 ③成年监护。根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成年监护属于约定监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监护协议确定。 (4)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总之,须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实施监护。 (5)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6)监护的终止。《民法典》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①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③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④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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