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二第70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委托代理终止?

admin2018-06-27  58

问题 (2014年卷二第70题)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委托代理终止?

选项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事务完成
C、被代理人死亡
D、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选项A和B属于该规定中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符合题意。选项C属于第(四)项规定,符合题意。选项D属于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符合题意。
    (注意,《民法通则》第69条第(三)项规定的是代理人死亡,而《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所以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并不一定终止.故当年考题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但是《民法总则》施行后明确规定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终止,所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选项C是符合题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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