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犯投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其刑罚执行,做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3-05-13  25

问题 李某因犯投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其刑罚执行,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李某的主刑执行10年后被假释时,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B、李某的无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被减为有期徒刑12年时,则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从终身减至12年
C、因为李某被判无期徒刑,所以无论如何,其政治权利的剥夺也是终身的
D、实际执行过程中,无论如何,李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在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可见李某所被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可能是终身,但如果其主刑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则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随之缩短,即在3年以上10年内确定,所以无论如何,李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故D项正确,而C项错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减刑问题,而B项虽然考虑到减刑问题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范围说明有错误。本题的前三个选项有一定的干扰性,A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可见有假释情形则不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至于其他两个选项的错误见上述分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主刑为无期徒刑的情形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问题,所考查的内容与上一题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属于对重点法条内容的直接或间接反映,答案主要来源于《刑法》第57条至第58条之规定,解答的关键也在于法条的熟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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