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是一家水泥厂的负责人,其于2009年8月与建材经销商安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安某由宁某的工厂购入水泥5000吨,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0吨,每吨800元,总价款400万元,并约定于宁某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之前安某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安某向宁某

admin2013-08-13  22

问题 宁某是一家水泥厂的负责人,其于2009年8月与建材经销商安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安某由宁某的工厂购入水泥5000吨,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0吨,每吨800元,总价款400万元,并约定于宁某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之前安某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安某向宁某预付了2万元。宁某在向安某交付了4000吨水泥时,发现安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向其运送货物,并提出安某或者先交付剩余货款,或者安某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以其公司的一批木材(价值80万元)作为抵押。宁某将剩余的1000吨水泥
宁某可否以安某的名义要求方某支付80万元货款?为什么?

选项

答案宁某不能以安某的名义要求方某偿还80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宁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方某的代位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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