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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案例分析第81—85题)罗格公司2008年年底陷入财务危机,已经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共计300万元。罗格公司即以较低价格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收取甲公司预付货款300万元,全数发给职工;另与异地丙公司签订一份20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
(2010年案例分析第81—85题)罗格公司2008年年底陷入财务危机,已经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共计300万元。罗格公司即以较低价格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收取甲公司预付货款300万元,全数发给职工;另与异地丙公司签订一份20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
admin
2011-10-29
38
问题
(2010年案例分析第81—85题)罗格公司2008年年底陷入财务危机,已经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共计300万元。罗格公司即以较低价格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收取甲公司预付货款300万元,全数发给职工;另与异地丙公司签订一份20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货到3个月后付款。2009年1月,罗格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货款被丁商业银行起诉。罗格公司遂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经查:罗格公司欠丁商业银行到期货款400万元(未设担保),未到期货款880万元(以罗格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及厂房抵押,抵押物市值约为1300万元),丁商业银行总债权额为1280万元:罗格公司未设抵押的机器设备价值约500万元,库存原材料价值约为100万元,流动资金3万元;应收戊公司货款100万元;欠庚公司运费。100万元;欠辛公司原材料款500万元;欠地方税务局税款150万元。2008年6月提前清偿壬公司未到期债务300万元。
(2010年案例分析第83题)下列各相关人对债务的主张中,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是( )。
选项
A、丁商业银行以抵押物市值高于对罗格公司的总债权为由,主张对该抵押财产享有1280万元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B、戊公司以其对庚公司拥有100万元债权而庚公司对罗格公司拥有100万元债权为由,主张行使破产抵消权
C、辛公司以罗格公司现库存原材料均为其供应且未支付价款为由,主张对价值100万元的库存原材料行使取回权
D、管理人以罗格公司提前清偿壬公司300万元债务的行为不当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行使追回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与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其债权设定了担保的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券;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破产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与其债权相抵消的权利。取回权是指物权所有人请求管理人从其接管的财产中返还自己原物的权利。C选项中的库存原材料的所有权并非债权人辛公司而是罗格公司,因此,辛公司对原材料不享有破产取回权。追回权是指为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依法对债务人破产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所不当处分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本应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财产予以追回的权利。《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的个别债权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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