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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第23题)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第23题)
admin
2017-06-13
27
问题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一第23题)
选项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
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
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
答案
C
解析
关于A选项,目前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可以分为提出、审定和表决、公布这几个程序。根据宪法条文,宪法修改的提出和审议通过规定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宪法并没有专章明确规定宪法修改的具体程序,因此A选项正确。
关于B选项,依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得出《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B选项正确。
关于C选项,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但是数次修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公布宪法修正案的宪法惯例,即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宪法修正案,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案都是历届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施行的。《立法法》第2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适用的对象是法律,而非宪法修正案。因此C选项错误,为应选项。
关于D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3条规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由此可见,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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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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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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