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
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
admin
2016-01-15
25
问题
在张某和李某的房屋纠纷一案中,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开庭不久,由于原告张某求胜心切,指示律师对对方进行了一些言语攻击,损害了被告李某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感情,被法官制止,但王某耐不住愤怒,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并且再也不愿意出庭。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选项
A、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本案当事人之一,如果判决必定影响其利益,因此应该拘传王某出庭审理
B、王某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他不来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C、如果法庭在王某未出庭的情况下判李某败诉,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某还是有权提出上诉
D、由于当事人王某并未出席判决,所以本案实际上属于缺席判决
答案
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240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可见,王某的缺席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但是如果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赋予其上诉的权利,BC正确。缺席判决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缺席,它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即使王某不在场也是对席判决而非缺席判决,D错误。A错误,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司法解释还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但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必适用拘传。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HJ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l台2l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l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拟发起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根据《著作权法》,下列哪一种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丁国华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好友汪杨,已经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1年后,丁国华因炒股急需现钱,便将该套房屋出卖给王晶,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丁国华不好意思找汪杨要回房屋,就怂恿王晶自己找汪杨要回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在甲、乙的下列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能由乙主张抵销权的是:
香港船舶德恒号上设有我国甲公司的留置权,美国乙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丙公司的优先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德恒号赔偿案件时,甲、乙、丙三公司的受偿顺序为_________。
随机试题
艺术接受的主体是艺术作品的【】
肺痈溃脓期治疗主方是
肝脏血管瘤特征性CT扫描要求做到“两快一长”,“一长”指的是
A.精神分析学派B.行为主义学派C.人本主义学派D.心理生理学理论E.完形学派不良行为主要是通过学习获得的是哪个学派的观点
以下因素对循环系统有调节作用,但除外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高压供电系统中,能在有负荷下接通或断开电路,并在系统发生短路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备为()。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有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有()。
根据罗布津斯基定理,一国劳动力数量的增长将导致该国劳动力密集产品产量的增长,而其他产品的产量不变。()[暨南大学2015国际商务硕士]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