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的1个月,月利率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

admin2019-03-12  38

问题 (2017年)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的1个月,月利率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甲公司和乙公司绒布面料买卖合同约定:面料总价40万元,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3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延迟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9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9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甲公司和丙公司丝质面料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100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3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12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甲公司还本付息。戊公司拒绝,理由是:(1)4%的月利率不合法;(2)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2)根据定金罚则,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20万元?并说明理由。
(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丝质面料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丝质面料遭山洪毁损的损失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与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4%月利率是否合法?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多少利息?并分别说明理由。
(7)戊公司关于“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公司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乙公司迟延履行,导致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甲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根据定金罚则,甲无权要求乙返还20万元。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题目中货款40万元,其20%是8万元,即适用定金罚则,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返还1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多出的2万元原数返还)。 (3)适用定金罚则后,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题中,适用定金罚则可以弥补8万元损失,可以再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1(19-8)万元。 (4)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题目中甲公司超过约定的检验期间,视为质量符合规定,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5)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货物已经交付给甲公司,因此是甲公司承担风险。 (6)第一,约定4%月利率合法。根据规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题目中甲公司是向丁银行借款,这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利率符合规定。 第二,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的利息为1.92(48×4%)万元。根据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题目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戊的理由不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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