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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藤化肥厂取得排污许可证,向附近的一条小溪排放污水,2005年7月12日,工厂排出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村民赵某的一头牛在此饮水后当天死亡。对此,下面分析错误的是哪些?
青藤化肥厂取得排污许可证,向附近的一条小溪排放污水,2005年7月12日,工厂排出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村民赵某的一头牛在此饮水后当天死亡。对此,下面分析错误的是哪些?
admin
2014-10-28
23
问题
青藤化肥厂取得排污许可证,向附近的一条小溪排放污水,2005年7月12日,工厂排出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村民赵某的一头牛在此饮水后当天死亡。对此,下面分析错误的是哪些?
选项
A、此纠纷的解决必须先经过环境主管部门的调解处理,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的必经程序
B、村民赵某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C、青藤化肥厂如果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则可以免责
D、赵某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7月12日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及其环境保护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l条第l款和第2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环境赔偿纠纷是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机关的处理非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环境污染的纠纷案件虽然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作为原告方就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农民赵某仍有义务承担证明其遭受到损害以及该损害是由该化工厂的排污行为引起的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也是错误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其构成要件,行为人即使达到排污标准,只要从事排污的行为引发了危害后果,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赵某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的7月12日,环境污染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这是非常特殊的,考生应该熟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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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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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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