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admin2016-09-14  44

问题 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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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在完善的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大多数。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就应该是人民的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的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即规定普选制度,一切掌握国家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在普遍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民通过这种机制行使权利,作为一定的意思表示,以形成社会公共意志来完成权力授予的过程。这是宪政条件下,任何强制性公共权力得以产生的惟一途径。除实行代议制度以间接形式产生国家权力外,公民也能通过宪法关系的有关机制直接参与权力活动,全民公决和现代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的共同参与制度就是公民直接参政的主要体现。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是从根本上体现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既然国家权力派生于公民权利,由公民通过权利的行使明确授予,那么。国家权力就应该是有限的。这不仅体现在国家权力范围的有限性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程序都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宪法通过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监督的方式体现为: 第一,法律制约。即作为社会公共意思存在形式的宪法和法律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明确规定各种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 第二,政治制约。即在代议制条件下,宪法确定层层负责的政治责任制度,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向人民和全体公民负责。 第三,社会制约。即在国家政治体制之外,由社会和公众通过各种形式对国家政治决策展开协商、讨论,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 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来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利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一方面,对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滥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行使国家权力却不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又可以通过社会途径,要求其承担政治责任,包括行使政治选择权,使有关公职人员丧失对国家权力的掌握。这样,就不仅在形式上保证了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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