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受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

admin2012-07-28  39

问题 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受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选项

答案(1)本案中的A货运代理公司收取运费并签发分运单,因而是缔约承运人,应对货物的遗失承担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是货运代理的中转代理,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 (2)本案始发站为沈阳,经停站为北京,目的站为香港。由于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之间的运输比照国际运输处理,因此,此案应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 (3)货主按货物的实际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进行赔偿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此案中货主托运时并未声明货物价值,且承运人也是按普通货物费率收取运费。因此,此案的赔偿不应超过法定责任限额。《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按照毛重的每公斤20美元计算,即应赔偿12千克×20美元/千克=240美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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