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哪些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admin2019-01-22  25

问题 下列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哪些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选项 A、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
B、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增加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C、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独立权利要求重新划分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
D、将手绘说明书附图改为内容一致的机械制图

答案A,C,D

解析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中规定,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加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这样的修改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注意的是:对明显错误的更正,不能被认为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谓明显错误,是指不正确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中清楚地判断出来,没有作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1节“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规定了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情形,其中包括:“(5)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根据上述规定,很显然A、C、D选项所述的修改属于上述规定所允许的修改,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不允许的修改”中规定,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1节“不允许的增加”中规定了几种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其中包括:“(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B选项所述内容明显属于上述规定不允许的增加,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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