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于2008年3月1日开始使用“大华”牌商标,乙厂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两厂均于2009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大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厂的申请文件于5月7日寄至,乙厂的文件于5月4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dmin2016-01-15  23

问题 甲厂于2008年3月1日开始使用“大华”牌商标,乙厂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两厂均于2009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大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厂的申请文件于5月7日寄至,乙厂的文件于5月4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

选项 A、同时公告,因甲乙两厂申请日期相同
B、公告乙厂的申请,因乙厂申请在先
C、公告甲厂的申请,虽然甲乙两厂同时申请,但甲厂使用在先
D、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答案B

解析 ①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我国采“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若同一日申请,则采“使用在先”的原则。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中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同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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