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退休理发师张某,退休后为发挥一技之长,自备房屋,自筹资金,购买了一切理发设备,在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局既不颁发,也不拒绝,虽经张某多次询问,但县工商局迟迟不作处理。数月后,张某对县工商局置其合法申

admin2013-08-12  27

问题 某县退休理发师张某,退休后为发挥一技之长,自备房屋,自筹资金,购买了一切理发设备,在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局既不颁发,也不拒绝,虽经张某多次询问,但县工商局迟迟不作处理。数月后,张某对县工商局置其合法申请于不顾的行为不服,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问:
判断分析:该县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后,认为是否颁发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无权干涉,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这种裁定是正确的吗?

选项

答案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认为符合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县工商局虽未作出拒绝的行政决定,但对张某合法申请置之不理,迟迟不作答复。张某对此种作法不服引起行政纠纷,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张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颁发执照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无权干涉,这显然违背了本法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县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同时应判决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履行其法定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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