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一笔货款10万元已到期,丙欠甲一笔借款12万元也已到期,甲曾向丙发出催款通知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2-09-29  37

问题 甲欠乙一笔货款10万元已到期,丙欠甲一笔借款12万元也已到期,甲曾向丙发出催款通知书。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曾向丙发出催款通知书,故乙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可以以甲的名义请求法院要求丙向甲清偿12万元
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要求丙向甲清偿10万元
D、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要求丙向自己清偿10万元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债务人甲向丙发出催款通知书,仍然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乙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选项A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选项D正确,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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