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40题)

admin2018-04-20  19

问题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40题)

选项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答案A

解析 A、B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须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据此可知,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故A项正确。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故B项表述错误。
    C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对于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并非必须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C项表述错误。
    D项:《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及财产的部分的执行主体仍是第一审法院,而不是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故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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