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入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

admin2022-10-18  19

问题 2009年10月,甲被某市第一高中聘为会计。甲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将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存入以甲的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校长乙虚构因公借款理由,指示甲从该账户中提取15万元现金。乙将这笔钱借给弟弟开茶楼。2014年12月,乙归还了15万元现金,甲遂用这笔钱为儿子购买住房,并虚列支出平账。2015年8月,审计机关审计时,甲向审计人员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15万元。
    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乙的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理由是: ①乙利用校长职权,指使不知情的甲挪用公款,供亲友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②乙是学校校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 ③乙归还了所挪用的公款,说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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