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何某作出收容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劳动教养期从宣布执行之日起算,即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止。何某被收容劳动教养后提出申诉,经劳教委员会复查认为原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于

admin2015-11-05  25

问题 2010年12月1日,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何某作出收容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劳动教养期从宣布执行之日起算,即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止。何某被收容劳动教养后提出申诉,经劳教委员会复查认为原劳动教养决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于2011年3月4日,作出了复查决定,撤销了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的决定并立即恢复何某人身自由。2011年4月3日,何某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劳教管理委员会于同年5月20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同意支付给何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2900元。劳教管理委员会向何某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及村委会说明了何某被错误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情况。何某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人民币1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要求被告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问题:
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赔偿,赔偿天数从何时开始计算?这种类型的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是一起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赔偿案件。劳动教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如果其违法实施该行为,应当赔偿。赔偿期限的起算点应该从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中起算点为2010年12月1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予以金钱赔偿。每日的赔偿金额按照国家上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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