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37题)

admin2014-06-10  33

问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一第37题)

选项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之间有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因此,申请人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未要求必须有中文译本,A项错误。
    同法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因此,除了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的条件外,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是有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方可,B项错误。
    同法第3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因此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效,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仍有效,C项错误。
    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D项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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