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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为姻亲关系,两人身居异地,甲的业余爱好是收集各地出产的瓷器。乙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到一件上等景德镇瓷器,就与甲商议低价将之转让给甲。乙于1月15日拟定了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将之发给甲;甲于1月16日回复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于1月17日看到了甲的回复,
甲和乙为姻亲关系,两人身居异地,甲的业余爱好是收集各地出产的瓷器。乙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到一件上等景德镇瓷器,就与甲商议低价将之转让给甲。乙于1月15日拟定了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将之发给甲;甲于1月16日回复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于1月17日看到了甲的回复,
admin
2021-12-19
43
问题
甲和乙为姻亲关系,两人身居异地,甲的业余爱好是收集各地出产的瓷器。乙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到一件上等景德镇瓷器,就与甲商议低价将之转让给甲。乙于1月15日拟定了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将之发给甲;甲于1月16日回复邮件,表示完全同意;乙于1月17日看到了甲的回复,同时打电话给甲,双方对此进行了确认。按照合同的约定,乙将趁2月1日去甲所在市出差之际将瓷器送到甲家,同时甲给付价金。后乙的女儿与甲的儿子出现矛盾,乙于1月20日到甲家调解,调解不成,乙愤怒间将瓷器摔碎在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和乙的合同生效时间为1月16日
B、甲和乙合同生效的时间为1月17日
C、乙将瓷器摔碎之后,甲可以要求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甲可以于1月28号提出让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1,8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是合同订立及违约的相关问题。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一般为要约承诺的过程。关于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本题中,乙于1月15日拟定了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将之发给甲,即1月15日合同进人电子邮件时,要约就已经生效;同理,“甲于1月16日回复邮件,表示完全同意”,即1月16日承诺到达,合同已经生效。至于1月17日二人电话确认则属于干扰因素,这时合伺已经成立。因此,选项A是正确答案,选项B是错误的,不应当选。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本题中,甲和乙的合同已经成立,后乙将合同标的摔碎造成履行不能属于合同成立之后的违约问题,因此,选项C将其归为缔约过失的范畴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和乙约定,乙将趁2月1日去甲所在市出差之际将瓷器送到甲家,同时甲给付价金,即甲和乙之间合同履行期限为2月1日。但乙于1月20日将合同的特定标的物摔碎在地,属于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依据上文的法律规定,甲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应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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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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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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